《内蒙古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5月30日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内林草保发〔2025〕92号),为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对《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研究提出各类自然公园的相关管理规定。国家机构设置明确包括自然公园在内的自然保护地统一由林草部门管理,2023年10月,国家林草局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统一了国家级各类自然公园设立、调整、规划、分区、监管等管理要求。为整合我区各类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自治区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自治区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共分6章30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以及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及内蒙古森工集团承担的工作等内容。
第二章设立、调整、撤销,共6条。明确了自治区级自然公园设立、范围调整和撤销的具体流程、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第三章规划,共4条。明确了编制自治区级自然公园规划的编制时间、具体流程和相关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建设管理,共9条。明确了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内蒙古森工集团及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的相关职责,并提出了在资源管理与利用方面的具体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共4条。明确了林草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方式方法,以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是明确了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审批主体。参照《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级自然公园设立、调整和撤销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或内蒙古森工集团组织论证和审查,履行相应程序后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进行批复。
二是明确了规划的审批主体。参照《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级自然公园规划由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由澳门博彩平台审批。
三是明确了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并细化了审查内容。参照《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符合规划和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或内蒙古森工集团,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审查,明确了建设项目对自治区级自然公园影响评价报告等审查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