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林草办建字〔2021〕37号
对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
第四次会议第397号建议的答复
王文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衔接工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林地审核权限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草原审核权限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宅基地涉及林地和草原的应当依据法定权限审核。目前,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的审核权限工作。宅基地使用林地和草原审核权限下放至旗县林草局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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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