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林草办提字〔2021〕26号
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第0482号提案的答复
吴铁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科学有效防治呼伦贝尔草原沙漠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展呼伦贝尔沙化地区调查
草原作为特殊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经过人类不断的开发利用、保护建设,再加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使得草原资源数量和质量的动态变化十分明显。距上一次进行草原普查已有10年,已有的历史本底数据已经不能客观准确反映全区草原资源的生态现状。为全面掌握我区草原资源状况,我局今年下发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监测评价和草原有害生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林草草管发[2021]87号),要求完成草原基况监测、生态状况评价、草原生态健康状况评价,摸清草原有害生物种类、面积和分布,摸清草原围栏现状,为科学指导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规模化防沙治沙和大规模国土绿化提供依据。
二、关于实施重点生态项目
目前在巴丹吉林沙漠及周边地区已实施的重大生态工程有退牧还草工程、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程等,特别是草原生态修复工程,采用资金切块下达的形式,由地方根据实际设置修复内容,如补播、围栏、设置沙障、治理毒害草等修复措施,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下一步我局将扩大草原生态修复实施范围,合理确定退化草原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年限,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全力做好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三、关于禁牧区划定和网围栏设置
2021年是国家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实施第一年,从目前的形势来看,国家没有增加我区第三轮补奖资金,全区依然是45.745亿元,国家具体实施指导意见也尚未明确,在资金管理制度和实施范围上是否有突破尚不明朗。下一步,自治区林草局按照职能职责,指导各地积极开展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划定、适宜载畜量核定等工作,我局已向国家和自治区建议,将重度沙化草原、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沙化草原、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区、草原野生采种地、各级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和重要水源涵养区范围内的草原划定为禁牧区,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草原生态保护需要,落实禁牧制度的草原可划为禁牧区。待国家政策明朗后,自治区农牧厅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林草局研究出台“第三期草原补奖政策实施方案”,在国家政策总体框架下,因地制宜细化措施,结合实际科学确定政策标准等具体内容。
草原围栏在草原生态保护、草原管理和草原畜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网围栏在建设和利用中还存在规划不科学、建设不规范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草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针对网围栏建设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区草原围栏建设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草原围栏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在科学评估草原围栏的基础上,分类优化已建围栏,逐步调减不合理的草原围栏,解决网围栏网格化、碎片化等问题。
四、关于呼伦贝尔生态治理工程
目前在呼伦贝尔地区已实施的重大生态工程有退牧还草工程、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程等,特别是草原生态修复工程,在鄂温克旗和陈巴尔虎旗均作为国家级试点开展草原生态修复工作,对于退化、沙化草原治理取得了一定经验。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是采用资金切块下达的形式,由地方根据实际设置修复内容,如补播、围栏、设置沙障、治理毒害草等修复措施,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在我局多次申请和努力下,国家提高了生态治理措施的标准,如退化草原改良由原来的60元/亩提高到90元/亩,人工种草由原来的200元/亩提高到300元/亩,围栏标准由原来的16元/亩提高到18元/米,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生态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扩大草原生态修复实施范围,合理确定退化草原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年限,严格按照各工程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全力做好草原生态修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