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林草办提字〔2021〕2号
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第0017号提案的答复
赵建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打造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内蒙古地处祖国北疆,跨越三北,地貌特征复杂多样,气候类型多种多样,林地资源丰富,具备发展林下经济的基本条件。我区立足本地区林情社情,围绕建设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发展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在不断提升生态建设水平的同时,把林下经济作为重要抓手大力推进,积极拓展集体林业发展的空间。全区林下经济总面积1564.13万亩,参与的经营主体711家,从事林下经济的农牧民人数23.61万人。
一、关于把林下经济培育成为带动县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的新增长点
自治区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林下经济发展。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发展林下经济,建立适宜不同区域生产条件、区域特色鲜明、发展前景良好的林下经济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逐步形成“一县一业,一村一品”、“主业突出,多业并举”的发展格局。提高林下经济产业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提高林下经济发展对农牧民增收致富的贡献率。《意见》中还提出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农牧民、企业和社会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工商资本、金融资本投入林下经济发展,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落实扶持优惠政策,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切实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积极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牧民联保贷款等业务,开发创新适合林业产业化融资的金融产品和抵(质)押担保方式,扩大林业贷款融资规模,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
二、关于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建议
近年来,我区以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成为推动我区林下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2018年,自治区林草局印发《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内林改发〔2018〕76号)鼓励和支持培育壮大一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不断提升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各地坚持“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化运作”的思路,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服务,发挥相关部门的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优势,鼓励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林下经济。各地推广“企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利益联结发展模式,有效整合优势资源,变“单打独斗”为“抱团发展”,充分发挥林业龙头企业和林业专业合作社引领带动、共同致富的作用。
三、关于依托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势,积极打造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精神,国家林草局从2013年开始组织开展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评定工作,2017年,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加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今年4月下发《关于开展第五批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今年我局共推荐4家企业、2家合作社申报示范基地。到2020年底,我区已有3个旗县、28个经营主体被国家林草局命名为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这些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发挥了重要的带动作用和示范效应,有力推动了内蒙古自治区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完善林下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加强对基层林下经济发展工作的指导,促进林下经济持续发展。切实抓好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发展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等,带动林下经济发展。加强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把持续扶持壮大林业企业、合作社,着力培养林下种植养殖能人和大户,作为发展壮大林下经济的重要环节来抓,在政策、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同时大力宣传推广林下经济典型,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